隱名股東權利救濟方式有哪些

一、隱名股東權利救濟方式有哪些?

隱名股東權利救濟方式有哪些

1、與顯名股東簽訂完備的書面協議

隱名股東可與代持股人簽訂代持股協議,明確自己的實際投資人身份,約定代持股人股權行使的方式、股權收益的歸屬和代持股人的報酬,尤其應當約定代持股人損害隱名股東權益的情形和相應的違約責任,甚至可以對協議進行公證。以此從根本上排除顯名股東不承認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身份的風險,並加大顯名股東違約的成本。

2、在隱名股東投資形成的股權上設定質押擔保

隱名股東投資後,在辦理股權代持的同時,可以以顯名股東爲質押人,隱名股東自己爲質押權人,將顯名股東代持的股份向隱名股東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顯名股東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轉讓,同時,即使由於其他原因,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

3、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

作爲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主要透過約束顯名股東的方式控制公司。因此,隱名股東需要在代持股協議中約定股東權利行使方式,比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行爲必須徵得隱名股東的同意,又比如代持股人必須按照隱名股東的意願行使股東權利等。這樣約定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隱名股東權益。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

1、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

一般隱名股東投資的目的就是爲了獲得投資收益,而在代持股協議中也會約定有關轉交投資收益的內容。如果這種投資收益對顯名股東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有可能促使顯名股東違反協議約定,拒不轉交。

2、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分股權。

顯名股東作爲該公司法律檔案實際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可以行使一切有關該部分股權的權利。對內來說,顯名股東應當是受制於隱名股東的,其一切法律行爲應當向隱名股東彙報並在作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必須事先獲得隱名股東的同意。但對外來說,別人並不知曉該部分股權的真實所有,只依據公示的法律檔案來認定。因此,當顯名股東爲謀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轉讓、質押這部分股權時,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會很難得到保障。

3、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濫用股東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權利有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在極大程度上賦予了股東對公司控制,如果顯名股東有意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在未經得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濫用這些權利,對隱名股東帶來的損失也是極大的。

事實上,法律上並沒有太多關於隱名股東的法條,所以,針對隱名股東的權利救濟方式,都只能是結合過往發生的一些案例,公司和隱名股東要逐步總結相關的經驗。不過,從始至終隱名股東所簽訂的這些協議都只在公司內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