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隱名股東資格認定是怎樣的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間存在合同關係,只要雙方間的代持協議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就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爲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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