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法律特徵

經營管理法律特徵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爲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經營管理法律特徵有哪些,誰能告訴我,謝謝

你好,關於經營管理法律特徵有哪些,以下內容你可以看看(1)合法性。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來設立。公司成立後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從事經營活動。法律對設立公司規定了以下要素:
  ①資本。公司資本是股東投入公司作爲經營基礎的資金。任何公司成立都需要一定的資本。
  ②章程。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及行動的基本規則的檔案。
  ③機關。對公司機關有兩種不同的理解,通說認爲公司機關包括意思形成機關、執行機關、監督機關等三種,具體地說就是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而自考指定教材上的觀點是,公司的機關是能就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機構,只包括董事會及其聘請的經理、監事會。這種與通說不一致,不能將意思形成機關排除在公司機關之外。
  (2)營利性。注意此處的營利不是盈利。公司的目的就是營利,強調公司的營利性並不否認公司的社會責任。
  (3)獨立性。公司一經成立就具有獨立性,獨立於自己的股東。
  ①權利能力。公司的權利能力受以下限制:
  公司經營範圍的限制(但公司從事經營範圍外的行爲並非當然無效,參見合同法第50條。英美國家已經廢除了越權無效原則);
  轉投資的限制,轉投資是指公司以出資或認股的方式對其它公司進行投資,成爲其它公司股東。《公司法》第12條對此作了規定。
  發行債券的限制。公司法規定的規模較小的公司和非國家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債券,能夠發行債券的,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
  擔保的限制。《公司法》第六十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違反第六十條規定的,擔保無效。
  ②行爲能力。行爲能力是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公司的行爲能力與自然人的行爲能力不同,公司沒有限制行爲能力和無行爲能力的問題。
  ③侵權行爲能力。公司只要對外從事了侵權行爲,公司就要對此承擔責任,而且是公司對外獨立的承擔責任。
  如果是公司的機關,比如是公司董事會的成員、懂事長、總經理,他們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對外從事了侵權行爲,那麼,這種侵權行爲被看作是公司從事了侵權行爲,公司就要對外承擔責任,這是公司的侵權行爲能力。
  公司的侵權行爲能力實質上也就是指的公司的責任能力,或者叫公司的侵權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