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能否直接做股權質押
股東借款向銀行質押股權的,銀行可以直接和股東進行股權質押,簽訂質押合同後,可以辦理質押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股權質押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一)股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
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有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
正是由於兼備財產性和可轉讓性,股權纔可以作爲一種適格的質押物。
因此,判斷某公司的股權時候可以質押時,必須首先確定該股權是否可以依法轉讓。
(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三)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書面股權質押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移交的時間;
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以股權出質的,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辦理出質登記。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股權是可以質押的財產之一,股東向銀行質押股權的,銀行可以直接辦理股權質押,簽訂質押合同後,共同到工商管理部門申請質押登記。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