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債能否把大股東一同作爲被執行人

一、公司欠債能否把大股東一同作爲被執行人?

公司欠債能否把大股東一同作爲被執行人

公司欠債的情況下是不能把股東作爲被執行人的,如果股東認繳了全部註冊資本,那麼非法律的其他規定,股東對公司債務不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哪些情形下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報註冊資本。

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

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爲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

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爲有限責任公司實爲自然人的獨資企業。

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爲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公司與其股東難以區分。

三、股東的義務有哪些?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 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 承擔違約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六)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不管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在公司擁有的權利和要承擔的義務都是相同的,若是股東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出資義務,這種情況下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小股東也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