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股東如何才能讓公司破產清算
股東不能申請破產,但可以申請解散公司,然後再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股東什麼條件下可以申請公司清算
1、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包括兩方面的意思:
經營方面的嚴重困難,例如公司發生財務危機,資不抵債,常年虧損等;
或者管理方面的嚴重困難,這種嚴重困難與“公司僵局”的特徵基本一致。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續執行中由於股東或者董事之間發生分歧或糾紛,且彼此不願妥協而處於僵持狀況,導致公司機構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決策,從而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事實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國家的公司法均賦予股東向法院提出強制解散公司的請求權。
2、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何謂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資合的特點,由於股東會採取資本多數決的方式,大股東或多數股東完全可以憑藉表決權優勢對公司日常經營事務做出決策,這是符合法律規定,也是符合公司自治原則的。
我們認爲該條件的設定一方面爲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爲了防止少數股東濫用訴權。
“重大損失”如何判斷,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需要法官在實際審理時做出權衡和自由裁量。
3、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享有訴權的股東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之前應當窮盡所有可能解決僵局的途徑,例如協商、股權轉讓、股權收購等。
只有當無法協商解決問題或股東要求退股,其他股東無能力購買及其他人無人購買時,才能解散公司。
4、提起公司解散訴訟的股東,應當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持有股權比例低於或等於百分之十的股東,無權作爲訴訟主體,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我們可以瞭解到作爲股東來說是不能申請破產的,但可以申請解散公司,然後再清算。
公司清算需要成立一個清算小組,將公司的債務問題處理清楚再申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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