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股權的相互轉讓合法嗎?

一、隱名股東股權的相互轉讓合法嗎?

隱名股東股權的相互轉讓合法嗎?

隱名股東股權相到轉讓是屬於合未能的,隱名股東的股權是可以轉讓。

隱名股東是爲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爲他人的出資人。《公司法解釋(三)》將隱名股東稱爲實際投資人,將名義出資人稱爲名義股東。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隱名股東轉讓股權合同的效力:

若爲隱名出資者對外轉讓股權,需首先確定其是否具有股東身份,確定辦法和依據如前述;若並不具有股東身份,則轉讓合同無效;如具有股東身份,則需要分情況對待:受讓人繼續隱名,則需要與顯名股東之間建立新的契約關係;若受讓人需顯名,則需要隱名股東成爲顯名股東,然後完成轉讓。

若顯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則需要在保護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權益和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間做出選擇。此處重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只要第三人沒有惡意而受讓股權,實際出資人的損失應當由顯名股東承擔。

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組織,是實際出資的一方,其出資是以顯名股東的名義投入公司的,但隱名股東並非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因此,在當事人一致確認及隱名股東實質行使了其股東權的情況下,應認定隱名股東爲公司的實際股東,相應的顯名股東僅爲名義股東。這種情況下的,股權轉讓是有效的。也應當適用按照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則。

綜合上面所說的,隱名股東就是屬於實際的出資人,但對於實施股份權利的卻是顯名股東,如果隱名股東要轉讓股權給其它的股東就需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同時對於股權的相互轉讓一般都是屬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這樣轉讓的合同纔會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