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解散清算組規定是什麼?

我們國家對於公司方面規定的是有公司法的,公司的種類在我們國家是有很多的,但是對於任何的公司都是可以適用於公司法的。公司法對於解散公司清算的方面也是有規定,規定的是股東有解散清算的權利,但是是需要股東大會進行投票決議的,往往需要同意的人在半數以上。

公司法公司解散清算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由此可見,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並不侷限於股東或者董事,股東大會有權確定其人員組成,人員構成並不受限。

而根據前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是否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成員僅侷限於公司股東呢?答案是否定的。

需要明確的是,該規定實際確定了股東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股東須對及時成立清算組負責;而清算義務人與清算組成員並非同一概念,具體確認清算組成員由哪些主體構成可以透過股東會會議的方式確定,且具體成員亦並非必須侷限於公司股東。

《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的規定,其明確的是公司解散時,依法承擔組織公司清算、啓動公司清算程序的義務主體是公司股東,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清算義務人。至於清算組的組成,公司法規定由股東組成,但在清算組並非全部由股東組成的情況下並非當然無效。清算組是公司解散後接管公司財產、具體執行公司清算事務的主體,清算組成員可以由董事、股東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公司章程對清算組成員的構成有專門規定,則應當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確定清算組成員。

二、公司解散後,清算組成員如何確定?

我國《公司法》第184條規定了公司在解散情形下清算組組成的人員、期限以及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特別措施,即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 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 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8條規定了指定清算組清算的情形下清算組的人員構成。

可以看出公司法對於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是規定的非常的完善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注意的地方也很多。因爲如果我們是公司當中的員工的話如果解散發生在我們的身邊的話肯定是有一定的利益損失的,所以說我們是可以分得一些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