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成員規定有哪些?

一、董事會成員規定有哪些?

董事會成員規定有哪些?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定董事會,其成員五至十九人。而有限責任公司通常也要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一名執行董事。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附《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二、董事會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董事會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託管機構,《公司法》對於不同性質的公司對董事會成員的人數有不同的要求。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領導公司的所有事務和業務,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