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的董事人數有哪些規定?

隨着我國的金融市場不斷的規模化、健康化、可持續化的發展,我國的公司也在越來越迅猛的發展。我國對公司在社會中的一些日常行爲正常的發展起着保護作用,爲其專門制定了公司法作爲其保護法律。那公司法規定的董事人數有哪些規定和董事人都有哪些職責?本站小編爲大家做解釋。

公司法規定的董事人數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規定的董事人數有哪些規定?

一、《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的法定人數爲5--19人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一般有兩種法律解釋。一種是三到十三人,一種是五到十九人。對於較小的公司,可設立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兼任總經理職務。另外董事會中應當由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有相關規定進行選舉產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