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職工董事的規定有哪些

一、《公司法》職工董事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職工董事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產生程序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應當由公司工會提名,公司審覈確定。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由本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獲得應當參加會議人員的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

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產生後,應當報上級工會、有關部門和機構備案。

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職責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與公司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經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職工中聽取意見和建議;在董事會、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時,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代表職工行使權利,充分發表意見。

3、職工董事在董事會討論決定涉及有關工資、獎金、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變更勞動關係、裁員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要如實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董事會研究確定公司進階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時,要如實反映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公司管理人員的情況。

4、職工監事要定期監督檢查職工各項保險基金、工會經費的提取、繳納情況和職工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參與檢查公司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企業的董事會中應有職工董事,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本公司職工投票產生,對公司的事務有投票權,享有和公司其他董事同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