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

新《公司法》中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三、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五、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八、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