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主要包括:
1、出資不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2條第二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2、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30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公司法》第185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5條: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7、股東怠於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8、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9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9、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註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9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10、股東在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0條第二款: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11、股東在清算或註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3條: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12、公司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
被執行人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13、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公司法》第63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4、股東存在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爲
《公司法》第20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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