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清算的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連帶債務是指數個債務人均有義務對債權人作全部給付的債務。那麼未依法清算的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連帶責任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未依法清算的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未依法清算的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某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上訴案評析

【案情】:

北京某策劃公司於2007年8月27日成立,註冊資本爲20萬元,股東張某出資6.8萬元,錢某出資6.6萬元,陳某出資6.6萬元。2008年5月28日,北京某服務公司與策劃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約定服務公司爲策劃公司提供物料和安裝服務,策劃公司應給付服務公司29萬元,其中合同簽訂之日給付6萬元,活動結束後兩週內給付4萬元,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給付19萬元;合同成立後,單方終止或拒不執行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合同50%的金額給守約方,作爲經濟損失補償,並負擔由此引發的相關責任。合同訂立後,服務公司爲策劃公司提供了服務,策劃公司只支付了5萬元,餘款未付。服務公司在向策劃公司催要欠款過程中,突然發現策劃公司於2009年1月12日已註銷,股東張韜、陳宏亮、錢煒向工商部門提交了虛假的清算報告和股東會決議,騙取工商部門辦理了註銷登記。現服務公司起訴要求張某、陳某、錢某賠償服務公司合同價款24萬元及違約金14.5萬元。

【焦點】:

公司與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與公司的債權人之間不發生任何關係,債權人只能向公司來主張權利而不能向股東來主張權利,但本案債權人卻要求公司股東承擔清償責任,應否得到支援?

【判決】:

一審法院認爲:張某、陳某、錢某在對策劃公司進行清算時,未通知債權人服務公司,也未在報紙上公告,沒有依法清算,之後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工商部門辦理策劃公司的註銷登記,張某、陳某、錢某應對策劃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陳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和處置,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從而爲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的行爲。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對即將終止的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而最終目標和價值則在於法律透過清算程序實現對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全面有效的保護。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對公司清算制度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規定公司有未清算、逾期清算、拖延清算、違法清算以及未依法清算等情形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有限公司股東、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以及清算組成員等承擔賠償責任、清償責任或者其他民事責任。

本案中,策劃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解散公司,並經工商部門覈准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爲張某和錢某,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但公司清算組並未通知債權人服務公司,也未在報紙上公告,沒有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向工商局辦理註銷登記,債權人有權依法要求策劃公司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張某、陳某、錢某主張其未提交虛假材料,而是代辦人向工商部門提交了虛假材料,因張某、陳某是清算組成員,張某、陳某、錢某均在虛假的清算報告以及與清算報告內容一致的股東會決議上簽字確認,所以虛假的清算報告是張某、陳某、錢某製作的,張某、陳某、錢某應承擔責任。陳某有關其並非清算組成員故不應承擔清償責任的上訴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不予支援。因此,法院據此判決由股東張某、陳某、錢某對策劃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重公司設立、輕公司消亡”是我國公司法立法和執法層面上長期爲人詬病並屢屢無法徹底化解的現象。公司在“經營不善”或“名存實亡”後經常關門大吉、一走了之,公司登記機關往往只能以公司未參加年檢爲名將其吊銷營業執照,而透過正常的法律程序履行註銷手續的公司可謂“鳳毛麟角”。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司未經清算即註銷,股東將對公司註銷前所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股東爲逃避債務,在未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情況下,惡意註銷,處理公司財產,不僅未盡清算義務,而且佔有公司財產,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在無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狀況的情況下,應當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本案正是如此,股東雖有清算的意識,但因其並未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故也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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