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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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負有限責任。在出資以後,以公司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人承擔責任。股東個人財產不用於償還公司債務。如果股東或管理者在合法經營範圍內經營公司,造成破產,則公司股東只用本公司的資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抵債,不付連帶責任。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