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連帶債務是指數個債務人均有義務對債權人作全部給付的債務。那麼有限公司的公司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有哪些對股東承擔債務連帶責任的規定?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法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特定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一、一般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樣,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本條規定,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自己的財產的,則應當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其股東的單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具有的內部相互制約,因而非常容易產生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的現象。本條中賦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義務,如果股東主能有效證明這一點,則其應當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對公司的債務的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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