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連帶責任清算時有哪些行爲要承擔公司債務

一、股東連帶責任清算時有哪些行爲要承擔公司債務?

股東連帶責任清算時有哪些行爲要承擔公司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爲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二、股東的義務有哪些?

1、出資(按時足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2、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4、不得濫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

三、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蔘加股東會議;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4、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包括: 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複印:本人持股資料、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7、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只要股東履行了自己應盡義務,在公司清算或者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股東都不需要替公司擔債的,特別是在公司清算以後,如果公司的財產已經不夠清償債務,一般也不能隨便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