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股東承擔債務連帶責任條件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擁有獨立人格,在一般情況下,以公司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在下列情況下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清算組成員對債權人承擔了連帶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股東承擔債務連帶責任條件是什麼

1、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出資瑕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法解釋(三)》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股東違反法定清算義務《公司法》第18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該法第189條進一步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股東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解釋(二)》第20條第2款規定:“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