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長職權有哪些規定

在我國,爲了促進公司的正常運轉,董事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董事長並不是什麼事情都可以做決定,需要對於董事長的職權作出相應的規定,一方面可以確保董事長的職權行使,另一方面也對董事長的職權作出限制,這是十分有必要的。那麼,在我國的公司法董事長職權有哪些規定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公司法董事長職權有哪些規定

一、公司法董事長職權存在什麼問題?

新《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三個法定人選之一,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對內召集並主持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檢查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簽署公司股票、債券及職權範圍內的檔案,甚至對外代表公司。從上述規定看董事長的職權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對其所享有職權的行使也缺少進一步的程序性規則與保障。

然而在現實狀態中,董事長的職權又是極其膨脹的,以致在衆多公司中出現了“一人堂”、“一言堂”的執行機制,也有一些公司則正相反,出現了掛虛名的現象。究其原因,筆者認爲主要原因是:第一,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一股獨大”現象嚴重,大股東利用其股權強勢獨霸董事會,董事長即代表董事會,董事會聽命於大股東。第二,董事長、總經理“一肩挑”,形成決策、執行不分,把董事會與經理部門的職責混爲一談,即決策又執行,其結果是決策不民主、不科學,執行無制衡、無監督。第三,董事長身兼多職,無暇或無意過問董事會職權的依法行使,成爲總經理的“傀儡”,出現經理部門實際控制決策部門的反常現象。第四,董事長、總經理形成聯盟,使董事會成爲“橡皮圖章”,並聯手借用董事會的“名義”操縱股東會。

無論何種原因,也無論何種表現,出現上述問題的關鍵不是《公司法》對董事長職權的規定存在明顯缺陷,而是公司章程對公司治理的重視不夠。公司法理論和立法均明確,當公司章程確定董事長作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時,其即可對外代表公司,這一職權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直接賦予的,但由於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最高決策機構是董事會,董事長僅是在這兩大機構的框架內行使權利,所以在公司章程中如何設計合理的、可行的、適合公司具體情況的保障和制約機制,是每一個投資人、高管及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必須認真且慎重對待的問題。

二、公司法董事長職權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的兩大支柱是資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而在公司治理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即是董事會。它起到了承上(股東會)啓下(經理部門)的關鍵作用。公司治理中所發生的問題也多表現爲董事會的問題或與董事會有關的問題。而董事會中的關鍵人物即爲董事長。雖然法律賦予董事長的主要職權是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權,但由這兩項權利所衍生出來的派生權利則是極其廣泛的,也正是對這種派生權利的極致使用造成了“一言堂”、“一人堂”,而舊《公司法》由於缺少限制及補救手段,所以常常造成公司僵局。比如由於不合董事長意願,而不召開股東會,不召開董事會;也不簽署應簽署的檔案。用這種不作爲的方式來對抗股東會、董事會及公司。而對此現象,新《公司法》已經設計了救濟手段。

新《公司法》對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41條規定:“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48條規定:“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這樣的規定在相當程度上打破了公司僵局,使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能進行運轉和經營,以保障和維護股東利益。

1、《公司法》中關於公司組織機構職權的規定並不都是強制性規定,公司股東有權透過公司章程等內部檔案的約定,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對公司組織結構及職權作出合理的、可行的、適合公司具體情況的設計。

2、公司章程等內部法律檔案的約定,對已知情的第三人是發生效力的,即第三人明知董事長超越了職權而作出對外行爲,這一行爲對公司並不發生效力(不成立)。這一基本原理既保證了董事長權利的有效行使,也制約了董事長濫用或超越職權。比如,當相對人明知該公司董事長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時,還與其進行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纔有權對外從事的行爲、交易等,這一行爲、交易從法律上除非得到公司追認,否則將是無效的。

3、董事長違反公司章程等內部法律檔案的約定,越權作出對外行爲,而第三人並不知情其越權,則董事長的對外行爲對外有效,而對內則應依事先約定的規則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由董事長就越權對外行爲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或分擔賠償責任或依約定應承擔的其他責任。

綜上所述,董事長職權是比較有限的,並且目前來說董事長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缺少一種保證性和程序性的機制,正是由於這些問題,我國的新公司法對於董事長職權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一方面可以使得公司正常的發展,董事會在經營和運轉的過程中也更加科學,並且能夠維護各方面的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