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長職責是怎樣規定的

公司法董事長職責是怎樣規定的

公司法董事長職責是怎樣規定的

公司董事長是企業的最高負責人,享有管理公司的權利,也需要對公司行爲負責。

1、主持制定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和企業發展目標;

2、監督和組織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以及企業的戰略發展目標;

3、主持董事會的日常工作,並定期召集董事會召開董事會會議;

4、主持企業的重大決策,根據需要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或者決策層會議,做出決策;

5、審查和批准企業的財務報告,對企業的重大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6、處理企業的重大對外關係,參加重大公關活動;

7、負責對企業的高層人員的考覈和監控,對其提出聘任、獎懲建議,並報董事會批准。

條 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長: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類 別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國有獨資公司

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任 期

我國公司的董事長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可以連選連任。

綜上所述,據相關的規定,公司的董事長擁有的權利便是管理整個公司,當然,董事長也是要對整個公司進行負責的,也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作爲一個公司的董事長,需要良好的經營一家公司,並且制定公司的發展目標和戰略,讓公司能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