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董事長的職責是什麼?

像我們每個家庭都有一家之主,每個班級都有班長,同理每個公司都有董事長。董事長我們都不陌生,但是沒有真正的瞭解過。其實董事長和我們剛剛提到的班長是一個意思,班長是代表一個班級,董事長代表的是一個公司。那麼代表公司能做什麼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瞭解一下公司法中董事長的職責是什麼?

公司法中董事長的職責是什麼?

公司法中董事長的職責是什麼?

《公司法》對董事長的產生、職權有如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如果董事長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在履行職務時承擔因決策失誤的後果責任,如發生單位犯罪時是第一責任人(如單位偷漏稅、商業行賄等),還有要承擔如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刑事責任。

在我國公司法改變後,對公司的董事會沒有了硬性規定,但是必須要有董事長。就像我們開頭提到的一家之主,董事長就是一個這樣的存在,一個公司必須有這樣一個代表,對各種重大事件要進行決策。可能我們很多人接觸不到這個職務,但瞭解一下總沒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