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和公司法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董事長公司法人的區別是什麼?

董事長和公司法人的區別是什麼?

董事長和公司法人的區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但董事長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不是法人代表。至於各方的權利,按公司法規定執行。究竟誰的權利大,這不是法律問題。任何人的權利都要受法律的制約,沒有絕對大的權利。公司董事長就是公司法人/雖然是兩個稱謂但其實就是一個人。一般小公司的職務如下: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但執行董事和經理不能兼任監事.如果有董事長,則要成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最少3人。 法定代表人不真正管理企業,有相應法律後果仍要承擔相應責任。

二、司法解釋

1.關於法人代表的規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也就是說新法擴大了法定代表人的範圍,可以由公司章程來定,而不僅僅是指董事長。

2.關於董事長的規定:

1)對於內資公司來說,根據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所以董事長不一定是出資最多的,要看公司章程的規定。章程的制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就是幾個出資股東共同制定;對於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發起人共同制定章程;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共同制定,但是必須經過創立大會透過

2)對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董事長必須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是外國人時,副董事長必須是中國人。

3)對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長必須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是外國人時,副董事長必須是中國人。

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董事長與公司法人之間的相關區別,公司法人不一般不對具體事務進行管理,只在對公司的運營和發展過程中涉及到手相關法律情況進行管理和參與,而董事長則對公司的運營和發展具有直接的管理作用,公司的具體運營政策和相關規定的制定都需要董事長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