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董事會人數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關於董事會人數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關於董事會人數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3-13人。

《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爲5-19人。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具有如下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二、董事會具體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股東會屬非常設權力機構,股東們只有在會議召開時才行使自己權利。因而當公司重大事項需要股東會決策時,必須透過會議的形式。而股東們又分散於各地,董事會有義務召集各股東參加股東會會議。召集股東會有兩種情形:一是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定期地召集;二是遇到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請求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董事會必須召集。董事會的產生,是應股東們透過選舉控制董事會進而間接控制公司的需要。董事會的活動必須代表股東的利益。爲了讓股東們瞭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及時調整方針政策,董事會有義務將自己的經營活動及公司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股東會的決議是股東意志的集中,決定着公司的發展方向。決議一旦形成必須得到落實,但由於股東會不直接親自去執行自己形成的決議,而是由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落實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是董事會據以執行業務的指導方針。董事會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執行。股東和監事會有權監督和檢查董事會執行決議的情況。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董事會是公司法人代表,全權領導和管理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在股東會議決定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指導下,董事會有權安排公司生產、銷售等經營計劃,有權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方式,有權確定公司資產流向,向其他公司或生產經營單位投資。但董事會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不得超越股東會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否則屬越權行爲,由此帶來的損失由董事會承擔。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董事會對公司的管理內容十分廣泛,涉及生產、技術、勞動、設備、物資供應、財務等。特別是財務管理,運用價值形式對公司整個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綜合性管理,是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是董事會財務管理的內容之一。財務預算是對公司財務收入和支出的計劃,而決算則是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關係到公司資金安排是否合理,使用是否恰當,關係到資金的利用率,故董事會應當切實、科學地編制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並提請股東會審議批准。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這也是董事會對公司財務管理的內容之一。公司的利潤分配主要有兩大部分,公積金和股利。公積金又包括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積金。利潤分配除法定公積金比例固定外,其餘的由董事會制訂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積金以及股利的比例和分配的具體形式。利潤分配直接涉及到公司、股東、生產者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董事會應制訂詳細的方案,請股東會批准後方能進行。爲了維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當公司經營出現虧損時,公司在利潤分配之前首先要彌補虧損,由董事會制訂虧損彌補的方案,經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直接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穩定性、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義務的變化,因而公司一般不得隨意增資或減資。爲了擴大公司生產規模,或者鞏固公司的財政基礎,或者適應市場變化,公司確實需要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董事會應該提出詳細的方案,包括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之原因、目的、方式、額度、用途以及後果、補救方法等,確保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得到維護。董事會提出增資或減資方案後,經股東會審議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中註冊資本條款後,才能實施。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涉及許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極其複雜,處理不好,影響多方利益,故首先應由董事會擬定進行上述重大事項的具體方案。以公司的合併爲例,若採取吸收合併方式,合併各方公司董事會應就合併後公司的名稱、合併的條件等擬定詳細的方案,交由本公司股東會決定,經股東會決定後可將決議交付對方董事會,雙方進行合併活動。未經股東會審議,不得擅自進行合併,簽訂合併合同。

任何公司的發展必然會依靠股東的投資,同時董事會也對於公司有着很關鍵的作用,因爲董事會是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發展方向,在《公司法》中對於股東會的人數規定有詳細的數字說明,現在省公司的董事會規定人數不能超過13人,股份有限公司人數不能超過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