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借款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借款還款是經常有的事情,個人之間的借貸一般比較簡單雙方認可就行,但是個人與公司之間就比較複雜了,特別使公司與公司董事之間。那麼,公司法董事借款的相關規定到底是什麼呢?關於這個問題,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的公司法的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公司法董事借款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董事借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116條,股份公司章節,法律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透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至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是否受上條限制,實踐中存在爭議。

然而,無論如何《公司法》第149條明確規定:“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二、有限責任公司向董事借款

所以,有限責任公司向董事借款是否違法,應該從程序和實質兩方面綜合考慮:

首先,從程序上來說,根據《公司法》149條,該借款行爲是否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是否事先徵得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如果沒有,應當被認爲是違法或不當行爲。

其次,從實質上考慮,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公司高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將自己置於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地位,公司高管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公司或者子公司進行借款,爲自身謀取經濟利益,必然會嚴重損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您以下郵件中提到的出讓土地,如果該土地將來完全用於福建格來德服飾實業有限公司自身的利益和發展,則該借款並沒有違反高管忠實義務;但如果該快土地將來是用於翁總自己另外設立的公司的,則翁總有肯定違反了公司法對高管的限制性行爲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150、153條:“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根據公司法董事借款的相關規定,公司高管是向公司借款是受限制的,但是法理之外莫過於人情,若是真的急需用錢,也可以嘗試與公司其他董事溝通進行私下借款還款。如果還有想了解更多有關這方面知識的朋友,小編建議您可以諮詢律師以獲得專業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