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迴避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司的董事會是屬於級別最高的會議了,參與公司董事會的都是屬於公司的董事成員,一般包括董事長,常務董事或者是副董事長的這些人員,董事會的核心就是屬於公司的領導班子的。可是在某些情形下這些董事就必須要回避。那麼,公司法董事迴避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董事迴避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董事迴避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董事表決迴避原則,是一種商業行爲處理原則。

交易規定:

法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透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釋義:本條是關於關聯交易董事表決迴避的規定。

對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許多國家都透過立法加以規制。關聯交易的生效要件就是界定 關聯交易合法性的基本標準。儘管各國立法對關聯交易的具體生效條件規定不一,但由於各國大體上都是採取雙軌制的方式對關聯交易實行規制,即一方面透過證券法律法規要求上市公司對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所有重大交易進行披露,另一方面透過有關公司法律規範對公司與 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實施實質性的限制。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二、董事表決迴避原則需要滿足的條件

1、實質條件

關聯交易生效的實質條件是指關聯交易的內容要合法。經過披露和審批程序的關聯交易僅表明其程序合法,並不產生關聯交易內容合法的必然結果。

我國立法規定關聯交易的內容必須遵守《民法典》、《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稅法》及國務院行政法規等。從民法和合同法角度看,關聯交易是否實質有效,主要看:

1)關聯方是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關聯方是否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是否違法。

2、程序條件

程序條件是關聯交易訂立過程方面的法律要求。關聯交易生效的程序條件主要是兩個,一是披露;二是批准。

1)關於披露

充分的資訊披露是保障關聯交易公正與公平的關鍵。披露檔案應提供足夠資料使股東能據此評估該項交易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2)關於批准

我國公司法對關聯交易採用的是關聯董事表決權排除制度,即該董事會會議由 1/2 以上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與關聯方有任何利害關係的董事,在董事會對該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予以迴避。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透過。若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主要是針對董事表決迴避的原則,需要滿足一些條件進行了詳細的介紹。需要董事迴避的是屬於一種必須的商業行爲,因爲有可能這董事如果在外經營的企業正好跟公司有關聯關係,不迴避就很容易給公司自身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