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產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董事產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董事產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董事會的成員都是由選舉產生的。凡持有股票的人都可以稱爲股東,但股東不一定是董事,董事中也有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股東,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也由選舉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第一百零九條 明確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即可成爲股東,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所持有股票的多少。股東之間在法律地位上是相互平等的。

二、董事會的職責

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儲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爲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有: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

所以,董事的產生基本上也就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對於董事會成員當中的職工代表當然不是由股東來決定的,而是應該透過職工代表大會,由全體職工透過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各董事成員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起到着非常關鍵的作用,董事會一般情況下應該向股東大會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