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人數都有哪些規定

在我國公司在成立時應該具備相應的條件,才能夠進行相應的開設。我國對公司的內部管理和管理人員的人數也作了較爲詳細的規定。那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人數都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爲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人數都有哪些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一、公司監事的設立

1、公司董事會人數規定: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爲5-19人。

2、公司監事會人數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我國《公司法》第124條規定“股份有限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四節的規定,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定,對董事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我國規定有限公司的監事不得少於3人。主要是這類公司的責任過於集中,需要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公司的內部運營進行相應的管理。而企業規模較小的公司設立一人監事,對公司進行監督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