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監事高管有哪些規定?

一、公司法監事高管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監事高管有哪些規定?

公司監事會代表股東大會對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合法合規性、以及公司高管層的履職盡責情況行使監督權,在具體工作實際中,作爲公司高管的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等掌握着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的決策權和控制權,監事在履行職責時發現他們有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爲,監事公司法解釋起訴董事或高管有哪些規定呢?

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糾紛,是《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由之一,一般指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因損害公司利益而引起的賠償責任糾紛。本案由的侵權主體(被告)爲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被侵犯的權利客體爲公司利益。關於本案由的原告,根據《公司法》第151條之規定,若被告爲董事、高管,通常應先由監事(會)提起訴訟;若被告爲監事,通常應由董事(會)提起訴訟;在緊急情況下,公司股東亦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在監事作爲被告時,由於公司董事、高管往往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掌握公司的公章、證照,往往可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即以公司作爲原告。但在董事、高管損害公司利益時,由於監事(會)不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不屬於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掌握公司的公章、證照,此時監事(會)應如何提起訴訟,實踐中法院的處理意見尚未統一。

二、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149條: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51條: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爲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公司法對於監視高管是有作出規定的,不能夠因爲他們是公司的管理層,而無所顧忌,對於他們若是利用各自的職務之便而損壞了公司的利益,將依據法律要求其賠償公司。公司法對於其行事固定了如上的要求,如果違反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