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登記管理對於一個公司而言是必須具備的能力,政府也應該對此做出具體的規劃,防止盲目規劃出現的不適應市場的情況出現,對於此,政府的確是出臺了政策及規定來約束公司的登記管理行爲的規範程度。因此公司法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的戰略地位就顯得尤爲重要,不僅如此,登記管理的規定還是政府對於風險把控的最好的途徑。

公司法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 ,規範公司登記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檔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 、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註冊資本;

(五)、公司類型;

(六)、經營範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覈准。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准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覈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公司名稱報送批准。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覈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覈准。

申請名稱預先覈准,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覈准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九條預先覈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爲6個月。預先覈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爲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准機關確認原批准檔案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檔案。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檔案。

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併、分立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三十九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髮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註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 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條、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檔案;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註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四、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對於相關政策的規定,政府絕不會是盲目規劃,亂做指導,一定是在充分調查了市場的特點以及公司的需求,才制定的合適的關於其公司法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如若是盲目的規劃,必定會導致市場的失衡,公司登記失去被管理的約束,擾亂了公司制度的執行,以及破壞了對於公司長久以來的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