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一人公司限制有哪些規定

在我們的經濟社會中公司是一種常見的工作形式,而在公司法中也對公司的組成和活動等有相關的規定,其中公司的成立也包括一人公司的存在,但這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那麼公司法對一人公司限制有哪些規定呢?我們透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公司法對一人公司限制有哪些規定

一、公司法對一人公司限制有哪些規定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八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一人公司的好處:

在一人公司出現之前,一般投資者爲避免造成公司的損失採取拉人頭湊起所需的“法律股東”。這一方面滿足了公司法中對最低股東人數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公司解散而形成損失。用這種方式設立實質一人公司後,引發了許多的社會經濟問題。

例如,首先事務上最常發生的掛名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所有權,究竟應規誰所有的訴訟。

其次,爲符合董事最少三人以上的規定,人頭董事堅持行使董事職權,必將引發經營權的衝突和訴訟,或當公司資不抵債時,真正股東一走了之,而掛名股東將不可能爲真正股東清償債務的情形下,必然產生衝突。

第三,母公司利用成立實質上得以完全控制子公司從事侵害債權、炒作股票、逃避債務、或從事脫法行爲等違法行爲。在當今實質一人公司氾濫的情形下,我們與其一味的不予承認或禁止一人公司,反不如正式面對一人公司,以立法形式承認其法人格,將其納入法律體系加以管理,否則讓此類日益增多但徒具法人之形而無法人之實的公司存在於社會中製造問題,反而不是社會之福。

就經濟角度觀察,一人公司確實有其存在價值,其理由如下:

1、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資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

2、一人公司多爲中小型公司,對於公司經營管理不僅較爲簡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經營成本。

3、大規模公司藉由轉投資成立一人公司後,可藉此分散經營風險。

4、在家族企業設立一人公司後若原有股東死亡,可以繼承維持公司繼續經營,不致因股東死亡公司即須解散,因此可產生企業維持效益,對國家整體經濟發展與維持具有正面意義。

5、有利於高科技、高風險的新興行業的發展。進入高科技、高風險的新興行業領域的企業能否在競爭中取勝,主要依賴於高新技術的先進程度和投資機會的準確把握,而非資本的多寡及規模的大小,或者依賴於高素質的人。一人公司具有資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凸顯的特點,正是中、小規模投資可採取的最佳組織形式。

一人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爲十萬元人民幣,所以股東應該一次性繳納規定的出資額,而且必須在公司的營業執照中寫明自然人的注資方式,且公司章程由股東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