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破產及時清算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的經濟在不斷的發展,同時公司的發展也非常迅速,因此對於很多發展的公司來說改革創新非常重要,在激烈的市場經濟中很容易被淘汰,如果淘汰公司就會面臨破產,需要進行解散和清算,那公司法破產及時清算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公司法破產及時清算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解散和清算

【釋義】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最終結果是導致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即公司終止。

公司解散的程序爲 解散(決定終止公司) 清算(清理與分派財產,了結未了事務) 法人終止。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釋義】

本條是關於公司解散原因的規定。

公司解散使得公司法人資格被消滅,其特徵:1、永久性的消滅公司法人資格和經營主體資格;2、債權人或有關機關在做出公司解散決定後,公司並不立即終止,其法人資格仍存在,直到依法清算完畢並註銷後才消滅其主體資格;3、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序。

情形:1、自願解散;2、合併或分立解散;3、吊銷營業執照;4、責令關閉;5、被撤銷;6、破產;7、司法解散(第五項)。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釋義】

本條是關於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續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釋義】

本條是關於公司僵局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釋義】

本條是關於公司解散時成立清算組的規定。

公司清算的原則:

1、確保清算工作有序進行;

2、確保債權人的利益;

3、確保其他利害相關者的合法利益。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釋義】

本條是關於清算組職權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釋義】

本條是關於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釋義】

本條是關於制定清算方案、分派公司財產、清算期間公司法律地位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釋義】

本條是關於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處理辦法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釋義】

本條是關於清算終結的程序性規定。

第六章 註銷登記

第42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44條 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檔案;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註銷登記證明。

第45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清算組成員的義務以及違反義務應承擔責任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釋義】

本條是關於公司破產清算的規定。

公司的發展如果不順利就會面臨破產,而一個公司的破產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因此公司的破產需要走法律程序,也就是要進行公司的清算和解散,將破產的影響降低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