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皮包公司法人風險大嗎?

一、在我國皮包公司法人風險大嗎?

在我國皮包公司法人風險大嗎?

皮包公司是指哪些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沒有固定資產也沒有固定工作人員的公司,是我們國家經濟剛起步那幾年最常見的公司狀態。然而,現如今的皮包公司卻多指那些從事詐騙的公司。如果當了皮包公司法人,很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存在很大的較大風險。而這風險概括起來分爲如下兩種情況:

(一)不能證明自己只是“掛名”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方面,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爲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在行政責任方面,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爲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爲並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3、在刑事責任方面,對於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爲法定代表人並不一定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4、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

(二)能證明自己只是“掛名”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公司性質爲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爲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爲,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爲,“掛名”法定代表人都要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知情,但因公司對外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爲出具擔保檔案,仍然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蹤或無法找到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人,“掛名”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在刑事責任方面,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爲,比如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以上行爲,但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以上犯罪行爲,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爲,則掛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於“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現在註冊公司的門檻很低,有的地方一元就可以註冊一個公司,這也爲註冊皮包公司帶來了便利。如果當了皮包公司法人代表,是要對這個公司負法定責任的,也就是說,一旦這個公司出事,作爲公司法定代表人會作爲第一責任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所以,一旦當了皮包公司法人,如果是被騙,一定不要在任何檔案上簽字,也應該及時報警。

二、皮包公司的來源

在一些所謂的“避稅天堂”是非常盛行的,主要是由於稅收很低。一些跨國公司透過內部化運作,將國外子公司的商品以很高的價格賣到這些地方的由本公司建立的空殼公司—也就是皮包公司,這些皮包公司則低價出口到母國,從而接受很低的關稅,而這些商品則直接運到母國,只是在皮包公司的賬面上有點過渡,逃避直接出口到母國的高額關稅。

“皮包公司”是我國市場經濟剛起步時許多公司做生意的方式,這些“皮包公司”適應了當時短缺經濟條件下人們急於獲得貨源的心理,將二手、三手資訊再“倒”出去而從中獲利,因爲這些公司對於交易的雙方只是起一個“牽線搭橋”的作用,並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皮包公司”最怕兩端的客戶在交易前見面;又因爲這些公司大多有特殊背景,因此被形象地稱爲“皮包公司”。

由於現在國家鼓勵全民創業,相應註冊公司的要求和標準都降低也許多,因此很多皮包公司也渾水摸魚。如果一旦作爲了皮包公司的法人,一定要注意了後續檔案的簽字,因爲這個公司本就沒有正式的經營業務,是會存在很大的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