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擔保人承擔的風險在我國包括哪些?

像我們國家大多數的債權債務關係當中,債權人爲了對於自己的權益進行一定的保護,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的擔保,那麼銀行擔保人承擔的風險在我國包括哪些?如果說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的話,這種時候,保證人承擔的風險比較大,擔保財產損失可能性也比較大。

銀行擔保人承擔的風險在我國包括哪些?

一、銀行擔保人承擔的風險在我國包括哪些?

儘量只提供一般保證

保證擔保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17條賦予一般保證人一個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通俗的講,債權人只有透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後保證人才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這樣,擔保財產損失的風險就相對小些。

二、擔保時明確保證份額或當後順位擔保人

《擔保法》第12條規定了共同保證中的按份保證,所以儘量承擔份額較小的擔保責任。另外,根據《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如果保證與擔保物權並存時,最好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債權人應優先選擇其他擔保方式實現債權,仍不能全部受償時,纔可以要求本人承擔擔保責任。

承擔擔保責任後,如何彌補自己損失

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侵吞擔保物

擔保人權益如何保護

按照《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並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嗎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納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擔保人的保證責任如何確定

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範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

擔保期限及保證期間屆滿

會產生什麼法律效力

保證期限屬於擔保法中非常複雜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現行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爲6個月,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爲2年,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人不知情下擔保債權債務發生轉移

擔保人是否仍負有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發生轉移,擔保人原來的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有約定,依照約定。如果主債務發生轉移,由於擔保責任主要是基於一種信任關係,必須要經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失,這種情況下未經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確實,在我們國家這種銀行擔保人承擔的風險是一定的,比如說擔保人,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擔保債權債務發生轉移,在原來的擔保範圍之內,還是需要繼續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的,當然,如果承擔的是連帶擔保的話,他的擔保財產面臨的損失可能性就會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