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方式有哪些?

一、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方式有哪些?

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方式有哪些?

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擔保責任分爲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對借款人透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借款人有無能力的限制。雙方對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爲連帶保證責任。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纔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在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落款捺印等。當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

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是有期限的,保證期限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爲6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限是兩年。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二、在爲他人擔保的時候應注意哪些?

1、審查主合同的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清償能力。

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範圍以及擔保方式保證期限問題。

4、在允許的情況下儘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銀行貸款就需要有擔保人的存在,但對於擔保的方式就需要由雙方協商,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只要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還清債務,那麼就需要由擔保人來進行承擔,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