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作用在於債務人無法及時還清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先行清償債務。因此擔保人有風險的地方就在這裏,但債務人不能如數還錢的時候擔保人就要先代替債務人清償,清償後再向債務人討債。
要看情況
1、原告擅自i發放貸款,保證人提供擔保的債務並未實際發生,擅自變更貸款用途,惡意串通損害保證人利益,原告過錯極其明顯,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 一般來說,銀行內部審覈不嚴及程序性的違規操作與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存在排除關係,擔保責任難以免除。但在本例中,
不知你所說的“違規”具體是何事?你可以不在這裏公開,因爲這事關你的利益。給你的建議是,要想免除自己的擔保責任,你可從3個方面入手,
1、證明借款人與銀行(信貸員)惡意串通騙取你的保證,
2、銀行(信貸員)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你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了保證,
3、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而你不知情。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擔保合同是借款主合同的從合同,當借款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自然就無效,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在貸款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擔保合同無效。
現實中不是所有的機構都可以擔保,有的機構需要授權才能對外擔保,有的機構根本不能作爲擔保主體,如按照相關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如果這些機構爲貸款提供了擔保,那麼擔保合同無效。
所以,無效的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