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法實施條例是什麼

外資企業法實施條例是什麼

外資企業法實施條例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外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並應當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

㈠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實現產品升級換代,可以替代進口的;

㈡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品產值50%以上,實現外匯收支平衡或者有餘的。

第四條下列行業,禁止設立外資企業:

㈠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

㈡國內商業、對外貿易、保險;

㈢郵電通信;

㈣中國政府規定禁止設立外資企業的其他行業。

第五條下列行業,限制設立外資企業:

㈠公用事業;

㈡交通運輸;

㈢房地產;

㈣信託投資;

租賃

申請在前款規定的行業中設立外資企業,除中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

第六條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㈠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㈡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㈢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㈣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㈤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第七條外資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設立程序

第八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批准後,發給批准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於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發給批准證書:

㈠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

㈡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範圍內批准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准後15天內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對外經濟貿易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

第九條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徵得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的同意。

第十條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產品在中國和國外市場的銷售比例;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

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外國投資者。

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國家是允許外資企業在中國進行發展的,但是如果外資企業在中國發展的話,也是需要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的,同樣,中國的法律對於外資企業也起了一些保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