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私營企業工資表可以作爲勞動關係的證據使用嗎?
工資表可以作爲勞動關係的證據使用,沒有勞動合同,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爲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二、關於工資待遇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總的來說,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也不是隻有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就應該第一時間要求公司籤勞動合同,或者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材料,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後的一個月內不籤合同的,從第2個月開始是應該發雙倍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