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股東出具借條的行爲由誰承擔責任

一、單位股東出具借條的行爲由誰承擔責任

單位股東出具借條的行爲由誰承擔責任

一般單位股東出具借條的行爲是由股東自行承擔責任的。

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後補上借條。還款時還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條,或共同銷燬借條。如果出借人聲稱借條丟失或損壞,還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儲存收據。

債務人和債權人關係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有什麼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

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透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和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借條和欠條在訴訟時效上的區別有:

借條和欠條如果約定了還款日期則兩者的訴訟時效沒有區別,都是從其單據註明的還款日期開始3年。如果單據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那麼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時間是有區別的。

對於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自己權利之日起中斷,但是債權人如果從借款之日起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債權人將喪失勝訴權。

單位股東出具借條的行爲是由股東自行負責的。在借條當中需要寫明借款人和還款人的相關身份資訊,同時還需要寫明借款原因和借款的具體數額。借條和欠條是有明顯的區別的,在現實生活中需要着重注意。一般欠條缺乏對於借款情形的描述,並且欠款的訴訟時效只有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