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援助機構要在辦公場所公示法律援助的條件,而在實踐中法律援助的基本條件是申請人經濟困難。
二、相關法律規定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公示辦公地址、通訊方式等資訊,在接待場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網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條件、程序、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示範文字等。
第九條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法律援助,應當如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
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交申請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代爲填寫;
(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四)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應當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單位加蓋公章。
無相關規定的,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加蓋公章。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法律援助申請的基本條件是申請人經濟困難,但對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也有規定,例如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案件、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法律援助機構要對申請條件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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