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合法性是怎麼樣的?

一、隱名股東合法性是怎麼樣的?

隱名股東合法性是怎麼樣的?

隱名股東一般具有合法性,只要不違背法律,規避法律。公司實際投資人不願意出資的原因有很多,判斷其行爲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應依據隱名出資的行爲是否規避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爲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隱名股東的特徵是什麼

(一)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爲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爲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二)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爲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1、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經營事業的一方當事人。對於顯名股東的資格要求,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關於公司投資主體的規定。如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港澳臺同胞作爲投資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從現有的審判案例來看,顯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爲公司;可以爲單獨的自然人,也可以爲多個自然人。

2、隱名股東是在隱名股東合同中,與顯名股東相對應的實際出資方。從對現有案例的統計可見隱名股東資格不受過多限制,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

隱名股東合同只能由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兩方組成。但一個隱名股東投資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是數人。如數個隱名人作爲一方共同地與一個顯名營業人訂立一個隱名股東投資合同;或數個顯名營業人作爲一方共同地與一個隱名投資人訂立一個隱名股東合同。

(三)隱名股東合同爲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爲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爲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隱名股東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而顯名股東僅僅具有股東身份,享受股東分配利潤的權利,所以作爲隱名股東是不具備股東身份的,如果要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透過協議主張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