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權章節講述了哪些內容

股權是公司制度的重要內容,但是現今我國還沒有一部系統的股權法,關於股權的法律規定分散在公司法、證券法等數個法律法規之中。公司法股權章節主要集中在第三章,講述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相關事宜,下面小編爲大傢俱體介紹。

公司法股權章節講述了哪些內容

一、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第七十二條

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四、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關於公司股權轉讓,公司法股權章節即指出了一般性原則,又給予了公司章程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的權利;既確保了股東自由轉讓股份的權利,又充分考慮了其他股東的利益,維繫了相對的平衡。在實際股權轉讓中,不論是股東間相互轉讓股權,還是向第三方轉讓股權都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