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寫的欠條是否屬於公司債務

我們先不說公司經營規模的大小,但是,有的時候消費者是能夠透過法人代表的個人形象去對公司有一個第一印象的,也就是法人代表的一言一行應該考慮到自己的身份是比較特殊的。特別是公司法人代表自己寫的欠條,很多時候其他人都比較關心公司法人代表寫的欠條是否屬於公司債務?

公司法人代表寫的欠條是否屬於公司債務

一、公司法人代表寫的欠條是否屬於公司債務?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爲的職務行爲,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法定代表人的行爲必須屬於法人的經營活動;行爲在客觀上必須被認爲屬於執行職務;該行爲與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有聯繫。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不能視爲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爲,而只能認爲是其個人行爲。

二、法人代表的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爲,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三、法人代表的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覈。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由此可見,公司法人代表寫的欠條是否屬於公司債務的這個問題也並不難理解的,如果要是屬於公司債務的話,那麼在欠條當中肯定是有屬於公司的公章的。但是,公民也不可能因爲擔任了法人代表自己就沒有獨立的資格去和別人借錢了,所以法人代表用於自己的私事寫下的欠條是個人償還的,最重要的也是要看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公司的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