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證屬於行政許可嗎

申請土地證不屬於行政許可,大類上說,土地證的頒發屬於具體行政行爲。即: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就特定事項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爲。
具體點說,具體行政行爲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以及其他種類的具體行政行爲等類別。頒發土地證屬於這些類別中的行政確認行爲。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所謂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爲。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是性質不同的兩種行政行爲。許可是一種賦權行爲;而確認,如果與權利有關,則是確權行爲。賦權意味着批准相對人可以行使或者賦予其原來沒有的權利。而確權是對行政相對人已有的權利加以確認。本案中區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的行爲顯然不屬於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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