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隱名登記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公司股東隱名登記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公司股東隱名登記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隱名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

公司股權的確認,不能簡單機械地適用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資料等,要充分考慮實際出資人的權益,一般來說,誰實際出資,誰就擁有最終的股權。

2、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

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換句話說,其他股東明知隱名股東存在的,也就是默認同意隱名股東持有股權,故應該認定隱名股東持有股權。

3、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這是不少隱名股東確認股權的實質性條件,值得注意。

4、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

1、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

一般隱名股東投資的目的就是爲了獲得投資收益,而在代持股協議中也會約定有關轉交投資收益的內容。如果這種投資收益對顯名股東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有可能促使顯名股東違反協議約定,拒不轉交。

2、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分股權。

顯名股東作爲該公司法律檔案實際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可以行使一切有關該部分股權的權利。對內來說,顯名股東應當是受制於隱名股東的,其一切法律行爲應當向隱名股東彙報並在作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必須事先獲得隱名股東的同意。但對外來說,別人並不知曉該部分股權的真實所有,只依據公示的法律檔案來認定。因此,當顯名股東爲謀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轉讓、質押這部分股權時,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會很難得到保障。

3、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濫用股東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權利有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在極大程度上賦予了股東對公司控制,如果顯名股東有意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在未經得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濫用這些權利,對隱名股東帶來的損失也是極大的。

假如公司有隱名股東的話,一般情況下只在公司內部有登記,因爲既然是隱名股東,就說明當事人不想暴露自己的真實身份資訊,也就不可能在工商局有隱名股東的相關資訊。不過,隱名股東最好也不要完全都不參與公司的管理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