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轉讓有哪些限制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轉讓有哪些限制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轉讓有哪些限制

1、新《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份,如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3、中國公民個人不能作爲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透過上述規定,公司法對股權轉讓進行了限制。

對於所有股東來說,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該規定目的是爲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目的以及爲了使股利分配能夠順利進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對於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來說,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轉讓。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後方可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須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後方可轉讓。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對於公司來說,公司本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只有存在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規定的四種情形時,公司方可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或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因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和因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註銷。公司欲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時,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條件,主要是針對於公司股東利用法律的漏洞,從佔有股份的公司中獲得一些不正當的利益。我國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對於公司法的完善也在不斷做着努力。對於利用股權造成社會市場經濟混亂的,都會以刑事案件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