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封閉性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儘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自由地轉讓出資,但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時,不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其它原有股東還享有優先受讓權。對股權轉讓的這一限制性規定,典型地預示着有限責任公司(類似英美法系的封閉公司或者私募公司)的封閉特性,併成爲有限責任公司與其它公司形態、尤其是股份公司形態相區別的主要特徵之一。

股權轉讓的封閉性限制

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或禁止性規定:

1、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份,如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間轉讓,不能轉讓給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組織;

4、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購行爲完成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5、除爲覈減公司資本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單位合併,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

6、中國公民個人不能作爲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

7、屬於國家禁止或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的公司股權,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正是憑着對股權轉讓的這一限制措施,來滿足那些追求封閉經營的投資者的需求,家庭型公司、中小型緊密投資者組合的公司,往往對此十分看重。這是有限責任公司形態具有廣闊適用空間的主要原因所在。因此,凡有違封閉性限制的股權轉讓,不僅公司可以拒絕名義更換,而且此類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亦難以獲得法律的支援。

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切經濟活動都是以贏利爲目的而進行的,有些轉讓行爲也是利益趨動的,但在轉讓以前一定要熟知上面七點禁止規定,不符合轉讓條件的公司股權不能進行轉讓,在國家禁止轉讓範疇內的公司股權也不能進行轉讓,不要被眼前利益矇蔽了頭腦,在進行股權轉讓時要股權轉讓的封閉性限制牢記於心,合法地進行經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