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有什麼?

爲了維護公司的制度以及合法有效運營,所以我國制定了一項法律政策就是公司法。裏面詳細介紹了關於公司的一切法律規定。在公司的運營過程中,對於債權人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也是非常容易受到傷害的,所以公司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有什麼?

公司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有什麼?

公司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有什麼

一、債權人概念

債權人是除股權資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資金的提供者,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法人單位及企業債券持有者。債權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債權人指一切企業負有償還義務的對象;狹義上的債權人僅指企業外部提供大量貸款及持有大量債券的資金提供者,本文稱其爲主要債權人。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扮演着主要債權人的角色。

二、債權人地位剖析

1、債權人地位的財務學分析。從籌資角度來看,所有企業的資金都是由權益性資金和債權性資金構成,只是構成比例不一樣。一個企業成立之初,可以不需要外部籌資,僅憑權益投資者的投入和企業的內部積累就可以滿足日常經營需要。然而,這種內部籌資額與投資額相互平衡的狀態也許只有在沒有競爭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條件下才有可能發生,而市場經濟中擴大再生產的內在要求與競爭規律的客觀作用,必然導致企業內部的積累額不能滿足內外投資的需要,從而外部籌資成爲一種客觀的必然的要求。因此,債權人作爲企業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不能被忽視,其合法權益不能不受到保護。 從投資角度來看,企業所有資產的形成都是投資的結果,對內投資包括對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對外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投資需要大量的資金,單純依靠所有者初始投入或內部盈餘的積累是無法滿足的,即使不進行對外投資而且企業內部盈餘積累能夠滿足日常開支的企業,由於資金供求的時間不同步,也會出現短期的支付困難,需靠借款來解決。這種短期借款會長期存在,並且它比真正的長期資金籌集更難,成本更高。因爲這種借款不能拖延,需要資金時必須馬上得到滿足,因此必須與貸款人建立長期、穩定的信譽關係。而對於那些準備實施擴張的企業集團或跨國公司來說,跨行業、跨地區、跨國界的兼併、收購往往需要鉅額的資金投入,籌措外部資金就顯得極爲重要了,這就不能不對債權人的地位予以重視。 從收益分配角度來看,稅後淨利潤首先用來彌補虧損,然後提取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因此,似乎債權人與利益分配無關。其實不然,債權人雖不參與企業最終的利潤分配,卻影響所有者的利潤分配基數。因爲,企業收益的大小主要取決於投資的規模及其效益,而後者又受制於籌資的數量及代價,這就自然地將收益分配與債權人聯繫起來了。此外,股利分配政策中還要受到法律和債務契約的限制。法律限制主要體現在對償債能力的約束上:當企業支付現金股利後將影響企業償還債務和正常經營時,企業發放現金股利的數量就要受到限制。

2、債權人地位的現實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最顯著的共同特徵就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和債權人作爲企業的共同出資人,事實上卻是不平等的。股東只需爲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而且還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債權人只被賦予收取固定利息的權利,沒有任何決策參與權。由於現實世界普遍存在諸如外部性、壟斷、公共晶、資訊不對稱等市場失靈現象,股東雖然享有公司重大決策權,但並不承擔企業經營的全部風險。“有限責任”的特性決定了股東已將一部分剩餘風險轉嫁給了債權人,一個很明顯的實例就是股東可以利用財務槓桿的作用來增加自己的財富,而把剩餘風險留給全體債權人。這裏,因決策失誤而造成的經營風險本應由經營者的委託人--股東來承擔,卻誡股東透過財務槓桿巧妙地轉嫁給了債權人,而債權人只能在出資前規避風險,當資金到了企業,債權人就失去了控制權,其權益也就失去了保障。

三、債務契約的限制則體現在借款的保護性條款中,這些限制通常包括:

1、未來的股利只能以簽訂契約之後的盈餘來發放,即不能以過去的保留盈餘來發放;

2、淨營運資金低於某一特定金額時不得發放股利;

3、把利潤的一部分以償債基金準備的形式保留下來;

4、利息保障倍數低於一定水平時不得支付股利。上述限制,使公司只能採取偏緊的股利政策。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債權人影響着股利分配的時間、方式和比例。

公司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有什麼?債權人是公司的股東之外的對於公司的資金的提供者,是公司非常重要的一個人物。基本上一行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常見的。在保護條款中介紹了根據公司的經營,如果經營不善的話,債權人是有權利不再提供資金的往來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