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債權人利益保護

法定財產債權人利益保護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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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合併中,合併雙方財產的混合、公司交付金的支付等都可能引起合併中公司的財產的直接或間接減少,從而危及到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而公司合併中的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成爲公司合併中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我國公司法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體現爲:  (1)公司合併的債權人告知程序即在公司合併中,賦予債權人法定知情權。我國《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告知的效力在於,當債權人收到告知後,如果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公司合併提出異議,則喪失異議權。  (2)賦予債權人以合併異議權合併異議權是公司合併中債權人保護的核心內容。我國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債權人異議的法律效力爲:公司應當對債權人爲清償或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