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

在公司和其他有關機構發生了債務債權糾紛的情況下,有的時候法院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追加公司的法人代表爲被執行人,很多人會覺得這一點和我國公司法當中規定的公司法人代表和公司的資產是要分開的相關規定是有所違背的。因此針對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的這個問題是充滿疑惑的。

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

一、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

可以的。但是要在特定條件下,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註冊資金抽逃了或沒有進入公司帳戶的資金

公司即法人,法人是民事責任承擔的主體,法人所欠債務當由法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透過了訴訟程序法院在執行時必須執行法人資產。

你所說的“法人”可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與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非合夥人或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也不能執行)是不能執行法人代表個人財產的。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職責有哪些?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覈。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爲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爲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範圍,法人就可能爲其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爲被執行人是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當公司的債務需要被法院執行的時候,如果有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屬於公司的資產做了手腳,比如抽逃或者公司的總資金當中是有法定代表人的所入股份的,那麼這種情況下,法院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肯定要追加法定代表人爲被執行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