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如何設立?

一、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如何設立?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如何設立?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部門委派的人員組成,並有公司職工代表參加。監事會是對國有獨資公司實施監督的機構。監事會設首要領導一人,監事會可以有若干人,但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分爲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從有關部門和單位選任的監事爲專職;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派出的監事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爲兼職。公司的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其中監事會首要領導和專職監事、派出監事不得在同一企業連任。

監事會的首要領導和專職監事、派出監事實行迴避原則,不得在其曾經管理過的行業、曾經工作過的企業或者其近親屬擔任進階管理職務的公司的監事會中任職。

二、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財產是公司賴以存在和開展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公司向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保證。爲了保證公司財務正確反映公司的經營狀況,防止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利用職務欺騙股東,損害第三者利益,或者利用公司財產爲自己謀利,監事會應當對公司財務進行經營檢查,檢查的主要目標是各種財務報表,並且對不真實的財務報告要及時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報告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公司法人內容成員的職務行爲,視爲公司法人本身的行爲,其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由公司承擔法律後果,如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經濟制裁或行政制裁,若觸犯刑律,還要承擔交納罰金等刑事制裁。故而,爲保證公司依法經營,監事會應該對董事、經理的職務行爲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犯罪現象應及時制止,制止無效,應向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報告。監事會這一職權表明,公司法人利益必須符合整個社會利益,不得擾亂國家的經濟秩序,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具有上述2項職權外,還應行使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2001年3月15日國務院發佈)第5條的規定,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2)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4)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爲,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分別由國家委派的人員與相關公司的員工共同組成,有一定的範圍限制與任期限制。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的職能包括方法面面,作爲公司的監督機構,主要是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負責人的經營行爲、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事項來進行監督。